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訴-816-20241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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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何忠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何忠勳」之記載,應更正為「何 忠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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