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訴-837-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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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銘輝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冠潔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113年11月5 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 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