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債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訴-863-202410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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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吳國祥 被 告 湯楷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00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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