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3-訴-890-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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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靖容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彥彰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 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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