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護-624-20241125-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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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人 甲735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735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甲735G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甲375」之記載,應更 正為「甲735」、理由欄關於「甲735G」之記載,應更正為「甲7 35GF」。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