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3-輔宣-108-20250331-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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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受輔助宣告人 陳佑誠 聲請人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經本院囑託澄清綜合醫院醫師對聲請人鑑定精神狀況,該院 醫師排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實施鑑定,惟聲請 人未到場接受鑑定,有該院113年12月5日函(本院卷第31頁)可證 。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鑑定費用,並提 出收據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裁定於114年3月13日 送達予聲請人收受(寄存),然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是以,聲請 人未盡其所應協力之行為,未能鑑定,本院無從判斷是否符合撤 銷輔助宣告之條件,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