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輔宣-122-20250103-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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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謝○綺 相 對 人 張○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   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謝○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綺為相對人張○雯之母。相對人   於民國84年3月28日因智能障礙,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   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為此   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其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認選定謝○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蕙   雯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㈠親屬系統表。   ㈡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㈣澄清醫院平等院區之監護(輔助)鑑定報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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