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輔宣-162-20241206-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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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徐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OO間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