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輔宣-162-20241231-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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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徐OO 相 對 人 徐OO 上列聲請人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   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其為輔助宣告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庭查詢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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