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輔宣-173-2024111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程可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