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輔宣-173-20241211-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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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王○仁 相 對 人 王○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寄存送達,加計10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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