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輔宣-174-20241120-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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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當事人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 款規定,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再者,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於法不合,應定期限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併應補正符合撤銷輔助宣告之釋明文件,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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