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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重勞訴-5-20241210-3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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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家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間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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