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重家繼訴-13-20241101-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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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繼中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張繼样 黃竺得 黃微儒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 之和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和解筆錄中和解成立附表:㈠不動產編號34關於面積(平方公 尺)欄位「127.3」之記載,應更正為「82.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而為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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