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重家繼訴-19-20250312-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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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陳秀霞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紀少群 紀麗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若彤 被 告 紀麗芳 紀文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庭恩 被 告 紀雅薰 紀秋滿 紀季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4遺產欄關於「臺中市○○區○○段0 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 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