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重家繼訴-45-20241112-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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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紀劉寶連 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林峻毅律師 被 告 紀晏陞 紀靜惠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萬4208元(本院卷第103頁收據),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166萬3789元(如本院卷第107頁原告陳報二狀),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萬0696元,原告尚欠13萬6488元(計算式:00000 0-000000=1364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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