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重家訴-8-20241209-1

字號

重家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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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瞿○叡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葶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0 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6,3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66,34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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