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重家訴-8-20241225-2
字號
重家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瞿○叡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李○葶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