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重家財訴-10-20250205-2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胡惟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仁崑間履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協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萬8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