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重家財訴-13-20241120-2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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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 原 告 鍾○祥 被 告 陳○敏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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