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重訴-119-202503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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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思妤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昕潔律師 被 告 林睿軒 楊明蓉 林佳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陳大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940號、114年他 字第236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認被告林睿軒涉有詐欺、洗錢等犯罪嫌疑,而對 之提出刑事告訴,嗣基於相同基礎事實追加告訴本件被告楊明蓉、林佳昕,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且尚未終結。查林睿軒是否涉犯詐欺,楊明蓉、林佳昕是否協助林睿軒隱匿及移轉詐騙款項等幫助行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