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重訴-141-202412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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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唐健銘 視同上訴人 唐國豪 被 上訴人 林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8,1 43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2,958,14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9,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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