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重訴-190-202411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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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