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3-重訴-2-202503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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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反訴 原告 王春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間返還土地 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3,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2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