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3-重訴-256-202502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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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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