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重訴-301-2024102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劉佳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金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