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3-重訴-317-202501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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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曾瑞雲 被上訴人 蘇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審兩造不爭執之113年5月6日補費裁定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