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V-113-重訴-337-2024102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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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鄒武權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林岳輝 李汶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84號確認債權不存 在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4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該案涉及被告林岳輝、李汶家間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之紛爭)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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