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重訴-352-20241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地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祥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