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3-重訴-362-202501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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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冠翔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已歿) 被 告 王瀚隆 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1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 2901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件原告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終結確定前,應自113年7月5日起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選任李月芬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本件原告則撤回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01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此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家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