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重訴-372-2025010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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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搖滾教室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玲誼、陳佩芬、泉碧間請求解除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