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3-重訴-387-202502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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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耀驊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定有明文。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云雅即吳𬦂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且本件係由上訴人提起第一審之訴,並受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第1、2項:「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前開上訴聲明顯有錯誤,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附具繕本,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即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35,5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8,252元;若聲明不服之程度非上述情形,請自行核算並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