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重訴-428-2024123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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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謝憲德 謝文章 詹孟翰 詹有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李孟坤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臺中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始回覆之中市建都字第1130293280號函,為保障兩造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益,本件仍有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