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重訴-428-2024123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謝憲德 謝文章 詹孟翰 詹有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李孟坤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臺中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始回覆之中市建都字第1130293280號函,為保障兩造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益,本件仍有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