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重訴-455-20241101-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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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謝說容 廖純卿 陳正禧 林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中理由欄關於「該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17日 送達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該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送 達抗告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