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3-重訴-466-202503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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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竣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2,855元, 及其中8,268,106元自112年2月21日起,其中584,749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 第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48,113元(計算式:8, 852,855+如附表所示請求自112年2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 月30日之遲延利息595,258=9,448,1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 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利息 8,268,106元 112年2月21日 113年7月30日 (1+161/366) 5% 595,258.4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595,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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