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3-重訴-498-2025022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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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百志 被上訴人 張錦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69萬35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1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1、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88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 第1463號裁定)。 2、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37萬2646元。 3、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752萬948元(依被上訴人主張 貸款本息餘額為752萬948元,見本院卷二第167頁)。 4、以上合計1669萬3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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