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3-重訴-518-202503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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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原 告 陳慶璋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周良燉起訴,並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然原告於114年2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0元,是擴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58,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00元,尚應補繳458,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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