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V-113-重訴-532-2024122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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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田麗美 被 告 張家豪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 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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