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重訴-55-202412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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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林靜慧 王金花 林鉦盛 前列林靜慧、王金花、林鉦盛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追加原告 林素卿 林品葳 林宇婕 林承鈞 林佳淇 被 告 鈴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鈴元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判, 茲因最後一次言詞辯論,追加原告均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