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重訴-58-202411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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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上訴 人 陳春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0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應將其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10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1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是其上訴利益即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價值新臺幣(下同)9,680,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9,68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248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