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重訴-580-2024123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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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邱林秀雲 被 告 林隆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 3年度救字第15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90號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經調閱上開卷宗查對無訛。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度重訴字第580號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1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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