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重訴-60-202411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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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 豐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中青、吳賴 玉蓮、賴清琴、賴玉如、賴玉燕、賴雅惠、賴榮銘、何志鴻、何 秉翰、賴英杰、賴柏丞、楊燕雪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