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3-重訴-634-202503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 告 聚品軒婚宴會館即閻志平 袁昶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賴柏綱 賴俊良 賴建邦 賴郁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劉鈞豪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許,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傳喚證人黃鈴坤。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健行路郵局000034號存證信函、台中民權路 營收股1726號存證信函,及送達原告聚品軒婚宴會館即閻志平、袁昶平之回執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