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重訴-651-202412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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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芳 邱昭陽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34,17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 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億公司)於110年12月2 1日邀同被告李佳芳、邱昭陽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分次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上開,借款明細為:㈠6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利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06%機動計息,目前之利率合計為5.78%。㈡4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4年9月8日止,利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4%機動計息,目前之利率合計為5.36%。㈢5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6年1月18日止,利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09%機動計息,目前之利率合計為5.81%。被告依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然被告上億公司自113年7月18日起未再依約還款,並於113年9月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原告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全部一次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6,634,179元之本息未還。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6,634,179元及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判斷: ㄧ、原告主張上開借款事實及被告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6, 634,179元之本息未還等情,業據提出銀行借據及約定書各3 份、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1份、簡易資料查詢6 份、交易明細查詢6份、放款利率查詢資料3份等資料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前揭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34,1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