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重訴-704-20241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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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義雄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被 告 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 27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28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