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金-178-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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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黃歆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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