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金-186-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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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嘉偉 高沛雲 洪櫻靜 梁曜丞 陳煒璨 陳建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秀靜 苑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90,000元(計算式:16 ,640,000元+650,000元=17,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 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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