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金-204-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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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04號 原 告 余蓓蓓 訴訟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被 告 葉尚紘 李昱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 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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