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金-232-20241023-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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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32號 原 告 陳秋馨 被 告 蔣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該次期日 之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