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金-267-20241212-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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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67號 原 告 駱秀榮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蔡雨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市○○○路00號10樓之3(見本院卷 第195頁所附戶籍謄本),並非屬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侵權行為結果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原告對被告王偉俍、廖仁傑請求部分,另予審結,附予敘明 。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